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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220298] 主题: 关于法治——致仲裁与站务
作者: KID_1412 (无知·云无心以出岫)
标题: 关于法治——致仲裁与站务
来自: 218.78.*.*
发贴时间: 2004年05月28日 17:27:10
长度: 2780字
阴暗的说唱这件事究竟该怎么处理,我想先给几个以往的例子:

一个是“我爱药理版”曾经在枫林视点攻击医学院其他专业,封禁“枫林
视点”版块发帖权7天
一个是G蛋白曾经的事件,就是在中日问题上开了个不太合适的玩笑,没有
人身攻击,于是有人认为这样的人是“汉奸”,攻击他是应该的。事实是
G蛋白没有任何违反站规的地方,只是发表了自己比较极端的看法,而攻击
他的人理因被封,尽管那时G蛋白民愤很大,也不能因此封人。
第二个事件和“阴暗的说唱”的事件非常相似,所不同的是“阴暗的说唱
”的确发表了侮辱性的言辞。再看看他侮辱攻击的是谁?不是直接攻击这
里的网友,而是球队。说白了就是以一种不文明的方式表达了自己的观点
。然而这种情况以往屡见不鲜。那些骂日本人是猪的,要杀光日本人的,
以及骂FD的,说“光华上一群SB”的……难道就不如这过分?这种事我相
信在任何有讨论的版面都会有。如果说这是“挑衅”,那么类似的挑衅以
往在讨论两校合并问题时也有过,有人用很刻薄的语言讥讽“上医派”,
于是医学院的同学就忍不住骂人,一般情况下在没有涉及对论坛上用户直
接的人身攻击时,所作的处理最多是删贴,然后尽量的去晓之以理稳定秩
序。但是,为什么不简单地照一句“个人用户不得发表可能激起各单位、
团体、组织之间矛盾的具有挑衅性质的帖子”就把这些人全封了?各位站
务和仲裁,你们仔细地想过没有?
另一个问题是,是不是只要有人引起争端就应该被人身攻击,而最大的责
任由他一个人来负?用户许可协议上说“用户单独承担发布内容的责任”
,在这里就是:那些扩大争端的人身攻击帖子直接的责任人应该是发帖人
本身。阴暗的说唱只需对他自己的言论负责,这和G蛋白事件的道理是一样
的。

真正的“法治”是远远超出简单的是非判断的,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能够
积累以往的经验,行成一个衡平的自洽的体系,能使一个案例的处理适用
于其它所有类似的情况,以弥补规定无法顾及的各种具体情况。并且要注
意到,如果采用过严的尺度,那么被追究将是大部分人,最后受损害的是
这个论坛的言论热情。所以说这次的处理不是孤立的,这次的处理尺度与
以往的惯例相抵触,并且会直接影响以后类似情况的处理。因此更要慎重


在论坛管理上,站务应该有独立的判断能力,而不是把仲裁的话奉若经典
想都不想就执行,否则就变成了仲裁操纵站务,根本无法实现相互的独立
性。

这件事发生后我看过全部回收站的帖子和投诉争议的帖子,还有POPO发给
每一位站务的述职报告,并且和POPO聊过。我觉得对事情最了解的应该是
当事人以及版主,不是高高在上的仲裁和站务(何况仲裁委员会有没有经
验还是个问题)。对于版面应该怎么管,以往的尺度如何,一个负责任的
版主远比站务和仲裁清楚得多。所以版主的决定是值得尊重的。你既然说
了版主的处罚结果较合理,又给了个完全相悖的处罚,叫版主们以后怎么
掌握尺度?


本来看到这些事更本不想说什么了,更增加了离开的念头而已。随后有人
提出来,就觉得不吐不快。站务如果真的是个独立运作的体系,那么不仅
这次的处理,以往这类未经正常程序作出规定都应该撤销,比如主题1938
49
 206784,包括那次LEAF自己封自己的无聊规定。

最后说一句,重新选举站务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实现法治,别又走到原来
的老路上去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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~~~~~~~~~~清斯濯缨,濯斯濯足~~~~~~~~~~
~~~~~~~~~~智者乐水,仁者乐山~~~~~~~~~~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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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作者已于 2004-05-28 17:54:25 修改本文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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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  (shmu·期待重逢在七夕)
标题: Re: 关于法治——致仲裁与站务
来自: 222.64.*.*
发贴时间: 2004年05月28日 17:42:33
长度: 142字
你说得很好
可惜这里没有这样的环境
人人都高呼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
人人都呐喊权利的平衡与制约
但没有得力的措施来保证
多么合理的设想都是空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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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 xiaokaone (害怕游泳的鱼·夏眠中)
标题: Re: 关于法治——致仲裁与站务
来自: 61.129.*.*
发贴时间: 2004年05月28日 17:42:50
长度: 375字
  心血来潮问一个问题

  所谓的"利用系统漏洞,赚取经验值,影响他人正常使用"这
个罪名我暂且不说,一开始的处罚根本就不是这样子的,诬蔑我用自动进
站机(还有什么狗屁不通的话我记不起来了),封站30天。

  我问leaf,第一个处罚究竟是谁做出的,他说不是他做的,那我想问一
下:既然leaf说不是他作的,那究竟是哪位站务做的?不是离离,不是小
米,也不是华华,除了leaf,我想不出第二个人!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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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作者已于 2004-05-28 17:43:51 修改本文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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